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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务工人难找 公公代付标的款
作者:黄 达  发布时间:2011-09-13 16:12:1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9月9日下午,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一行来到蛟塘镇蛟塘村樟村,督促被执行人张艳华履行支付标的款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说理下,被执行人的公公代为支付了标的款3135元。

  申请人郭云南诉被执行人张艳华劳务合同执行一案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今年3月2日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张艳华没有按照已生效的判决书履行。执行员也多次打电话、上门督促履行,但一直未能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本案有几个执行难点:一是生效判决书是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时间较长;二是被执行人张艳华长年在外打工,很难见到被执行人;三是被执行人的丈夫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

  9月执行员得知被执行人的丈夫刑满出狱,执行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的家中督促履行,但被执行人的丈夫没有能力履行。被执行人的公公经营寿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起初不愿意代付,在执行员的劝说下,言明了利弊,最终代为支付了标的款,至此,申请人郭云南诉被执行人张艳华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执行终结。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