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9月5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星子县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34347.33元并支付被告周某垫付的医药费11500元。
今年2月18日,原告杨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从星子县人民医院方向往县城汽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星子县汽车站路段时,原告杨某下车,被告周某在重新起步的过程中,将原告杨某的右脚碾压,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原告入住星子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6天,共花费12726.57元,由被告周某垫付,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星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不负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将肇事司机周某及出租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星子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损失38000元。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在办案人员的敦促下,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