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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月影响扩大 执行难迎刃而解
作者:黄 达  发布时间:2011-09-08 16:15:43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9月8日早上九点,被申请人姜桂林支付所有的标的款15510元到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至此,申请人郭海山诉被申请人姜桂林、胡玉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

  原告郭海山诉被告姜桂林、胡玉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于2010年10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两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付清标的款15510元,两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郭海山系铝合金门窗加工个体户,本案的性质为劳务合同纠纷。

  在执行案件到法院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利用集中执行月活动良好氛围,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法庭向被告下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在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账户虽然有少量存款,但与执行标的款相差很大,不足以支付标的款项。

  9月6日,蛟塘法庭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姜桂林公司,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面对星子法院集中执行月活动的大声势,9月8日,被执行人姜桂林主动打电话给法庭表示要支付标的款1551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该案也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