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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损纷争起 九年官司一朝结
作者:周本多 汪建勋  发布时间:2011-09-07 21:00:2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我以前不相信法院,但现在被执行局执行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精神和耐心所感动,我现在相信法院,相信法律,今天是来主动交标的款的”,被执行人陈某9月5日上午在星子县人民法院立案窗口交纳标的款6160元时,如释重负的说。被执行人陈某也成为该院集中执行月活动以来自动履行第一人。至此,这场历时九年,经过两次一审、两次再审的争议较大的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2000年申请人吕某和白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合伙购买一辆装运液化气的柴油车。经营期间该车发生事故导致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两申请人于2002年向星子县法院起诉。该院于200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向星子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再审后于2004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陈某不服,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发回星子县法院重审。2006年8月,星子法院作出(2006)星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02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陈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付清两申请人柴油车转让款。2006年9月,该判决书生效。

2008年10月,两申请人向星子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2008年11月,该院以两申请人超过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执行期限的规定,裁定撤销星子县法院(2006)星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案。申请人吕某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九江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九中民抗再终字第10判决(以下简称市法院10判决),维持星子县法院(2006)星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2011年4月两申请人以市法院10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星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被执行人陈某向星子县法院提出异议,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请求撤销该案的立案执行。2011年6月,星子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陈某的异议。2011年6月底,星子法院作出驳回申请执行人异议的裁定。

  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法官经过仔细分析案情,通过查阅前两次判决书,向前三次审判阶段的主审法官了解案情,找到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的原因。然后对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换位思考,晓以利害,告知被执行人到其经营的服装店执行拘留对其影响不好。先礼后兵,刚柔相济。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前三天电话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将开始集中执行行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其予以拘留。在执行法官细致的工作和强大的执行态势下,被执行人到法院主动交纳了标的款。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