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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1-08-31 15:53: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中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案情,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借离婚逃避债务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也对此予以确认: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三、法院应对借离婚逃避债务行为的对策

  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案情,在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前提下,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迹象,如一方表示放弃全部财产或承担全部债务,不要急于结案、调解或下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其对外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其次,在审理债务案件时,一旦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搞了假离婚,将财产处分转移,要及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另一方追加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其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如若发现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调解文书的执行,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若属于本院审结的案件,本院直接再审纠正,若属外地法院审结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函告有关情况,讲明原因,建议通过再审纠正。

  近年来,经济发展的不稳定,许多投资风险增加,这对假离婚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些则是看到身边“榜样”而效仿,借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有些甚至假戏真做,继而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因此要对这类案件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司法程序的源头扼杀它,切实践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