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8月3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原告黄金凤诉被告黄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事双方握手言和,顺利的化解了肇事双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怨恨和矛盾。
被告黄山系江西上饶人,今年4月18日来星子做生意,8时30分,黄山驾驶小轿车沿着秀峰大道从帝豪家私城方向往秀峰家园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黄金凤驾驶的小飞哥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金凤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星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山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黄金凤负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34458.57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承担了产生医药费。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诉说了内心的怨恨及以前的一些误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黄山赔偿原告黄金凤62458.57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4458.57元),于2011年10月1日前给付;(二)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被告预付8000元,后续治疗费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三)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起诉。
被告黄山在调解结束后激动的说,谢谢法院热心细致的工作,以为一个外地人在这打官司会受委屈,通过法院的工作,权利得到了保护,后顾之忧得到了解决,以后还会在星子县继续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