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开办有一家羽绒制衣厂,乙为其同村乡亲,2009年乙开设一家专门出售羽绒服的商店,遂到甲厂中采购羽绒服。因资金不足乙提出先支付部分货款,待羽绒服出售后再支付剩余货款。考虑到乙为自己的同村乡亲,甲遂同意乙在支付了4000元的货款后提走价值50000元的羽绒服,但要求乙就该未支付的货款出具46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无论乙商店的经营状况如何,乙都应于2010年11月之前将未支付的该笔货款结清。乙遂以自己名义向甲出具书面欠条一张,并将羽绒服提走。2010年11月,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将过,甲便来到乙家中催讨该笔货款,乙提出让甲先出示欠条,自己就结清该货款。甲遂出示欠条交给乙,乙接过欠条后并没有支付货款而是转身逃跑,甲追赶未果于是报警,警察在调查后认定甲价值46000元的一张欠条被乙抢走。甲于次日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支付未付货款46000元。该案是普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还是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如构成犯罪为何罪名?
【分歧】观点一:该案只是普通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理由为甲与乙本身就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笔未支付的欠款仍是乙的个人财产,因此,骗取欠条的行为不应当认为侵害了甲的实际财产权利。同时,欠条只是代表甲享有债权,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害公私财物才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对此应当严格界定为侵害了物权而并未将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私财物。因此,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乙骗走欠条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夺罪,而应该是普通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观点二:该案涉嫌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理由为乙骗取欠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销毁自己尚未支付所欠货款的证据,其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货款,客观上也已经骗取了实现该债权的证据,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因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观点三:该案涉嫌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为抢夺罪。理由为我国刑法当中对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界定是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债权也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对债权的侵害也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并未规定公私财物为实体财产,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利,打击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发展秩序的立法目的进行考虑,应当以涉嫌抢夺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管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乙骗取欠条后逃跑的行为已经实际上损害了甲的财产权,如果不是甲及时报警自救,协助警方查明乙骗取欠条后逃跑行为属实的话,甲的财产权将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乙也是出于此目的而实施了骗取欠条后逃跑的行为,因此应当认为乙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2.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类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侵害债权是否属于此类犯罪所规定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及的是对刑法条文解释的问题,并不涉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以侵犯财产类犯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乙骗取欠条后逃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而不是诈骗。诈骗罪要求受害人有将自己财产交由诈骗人处置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甲虽然受骗将欠条交给乙,但甲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将财产交由乙处置,因此不应当认为乙构成诈骗罪。乙通过欺骗的手段拿到欠条之后突然带着欠条逃跑,该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规定,因此,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