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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服刑刚出来 盗窃未遂又进去
作者:唐甲生 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1-07-29 08:05:2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26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查某犯盗窃罪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2月3日,被告人查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星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减刑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谁知被告人不思悔改、好逸恶劳,竟又打起了不劳而获的歪念头。2011年5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查某携带工具来到横塘镇红星村李某家,用螺丝刀将侧门撬开,盗得笔记本电脑、小型游戏机和几件衣物,由于离开时手电筒的光将被害人惊醒,被害人等在后追赶,在被告人查某逃至附近十多米的巷子里时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查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而被告人盗窃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查某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