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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本不幸 先予执行解民忧
作者:付小金  发布时间:2011-07-21 11:42:23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7月19日上午,星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一行4人驱车二十余公里,将先予执行款4.4万元送至因无钱治疗而躺在家中的左某手中。

  原来,2011年4月13日,左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星子县长虹港西路路段,因被告修路过程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原告行驶至断头路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颈椎骨折。在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后,由于家中再无力支付医疗费,加上要求被告垫付医疗费未果,左某只得出院回家。左某无奈之下于5月13日向星子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民一庭法官接手该案件后冒着酷暑三次前往被告公司先予执行,经承办法官多次努力,被告公司同意先于支付4.4万元。承办法官及时将先于执行款送到左某床前,使左某得以回医院继续治疗。

  该案因左某治疗尚未终结,法院已裁定中止审理。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