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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集体院落中相对比较封闭一个独院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作者: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1-07-06 17:05: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赵某居住在集体院子里的一个角落,就把自家前面隔了一堵墙,形成了一个小院子,在里面种了些花草,2008年年底某晚,李某跳入赵某的小院实施抢劫,劫得财物若干,并致赵某轻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进入的院落是一个独院,相对比较封闭,属“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实施抢劫的院落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位于集体大院子里,故不应认定为“户”,即不能以“入户抢劫”。

  【评析】

  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所到的地方虽然是集体大院,但是所进入的小院子是赵某从大院子里面隔成的一个小院子,已经不具有集体院落的属性,相反,已经有了赵某的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应该认定为入户抢劫,对被告人李某应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