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就包括了入户抢劫的情形。作为加重情形之一,对入户抢劫的“户”的理解在是否适用此种情形时十分重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制定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户”的界定可以看出其有两个特点,封闭性、专属性和隐私性。也就是说这个“户”是封闭的,只属于户主家人日常生活居住,外人不经允许不得进入,并且具有一定的隐密性,和公共场所相区别。
二、《解释》的第一条中提到的相对封闭的院落,需要谨慎对待。首先,院落必须相对封闭,足以使住户产生安全感和依赖感。如果仅仅是象征性的用柴草或者木棍弄成的简易院墙,无法提供安全保障,进入此院落抢劫,定为入户抢劫是不妥的。其次,如果是一个新建的可以提供安全保障使人产生安全感的围墙,但是主人并未安装大门,外人随时可以进出,进入词院落抢劫也不宜定为入户抢劫。再次,如果是一个四合院或者大杂院的院子,进入这种院落抢劫,也不宜定为入户抢劫,因为这样的院子并不具有普通院子的专属性和隐私性。
三、对于抢劫营业性场所也应该区别对待。现在很多店铺白天营业,晚上住人,如果白天进入店铺抢劫,自然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晚上打烊后,店铺成为住所,具备了“户”的性质,此时进入店铺抢劫是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的。
四、如果进入酒店里某房客长期包住的房间抢劫,也要区别对待。如果这个房间仅仅是休息的场所,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那么即使包住的时间再长也不能称其为“户”。如果被访客保住后称为其家庭成员日常居住生活的常说,有了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进入此房间抢劫就应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