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在武汉打工为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发现收银员收银时只扫描商品外包装条形码,对包装箱内的商品却不检查。2006年12月某日,赵某在酒类货架上的好酒换进廉价酒的包装盒内,拿着装着好酒的廉价酒盒到出口结账,果然收银员只按照廉价酒的加个收了钱。从此,赵某如法炮制,作案十余次,非法获利3000余元。此时赵某应该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分歧】
一、成立盗窃罪。
二、成立诈骗罪。
【分析】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首先,赵某将好酒装进廉价酒的包装盒内,虽然符合虚构事实的要求,但是收银员按照廉价酒收钱放行并不是基于赵某的行为,收银员的行为只是正常的工作行为。
其次,收银员对赵某拿的酒并没有所有权和现实的占有,从这一点上来说,收银员的处理行为并不具备被骗的主体要件。
最后,赵某换酒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趁他人不知,秘密进行的这一点也是和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