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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按同居关系纠纷还是离婚纠纷处理?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1-05-19 15:27: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某,1987年出生;余某某1982年出生。2003年李某某和余某某相识恋爱并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由于李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登记结婚,于是余某某及其家人到公安机关为李某某新开一个户口并且该户口信息显示李某某出生于1983年,除该年龄信息及由此导致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有变动之外,该户口其他信息与李某某原户籍信息完全一致,该户口落户于余某某家庭户籍当中,但李某某原户口任在其父母家庭户籍中并未销户。李某某和余某某遂以该户口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生有一儿一女,现李某某以原户口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余某某的同居关系。

  【分歧】 该案是同居关系纠纷还是离婚纠纷,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理由为李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的户口并非李某某的真正户口,而是以不正当方式办理的虚假户口并且该户口信息所指向的主体为并不存在而是一个虚假的自然人。而李某某在父母家庭中的真正户口信息上所显示的李某某任然为未婚,因此该案应为未婚的李某某与余某某之间的同居关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离婚纠纷,理由为李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的户口在办理时虽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也未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出李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但其指向的主体任然是唯一的,那就是李某某,最为重要的是该户口是公安机关办理为国家所认可的。因此,该案应当为离婚纠纷。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将该案认定为离婚纠纷,理由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在一个公民同时取得两个户口的情形下哪个户口是无效的,并且也没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定。因此李某某拥有两个户口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李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后已经育有一儿一女,在此情形下,李某某在余某某家庭户籍中的户口已经不具有可撤销性,在此户口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是有效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只有以下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的实际年龄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已经无法确认无效,并且当事人提起的是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也未受到胁迫,不属于婚姻法的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所以,对于李某某与余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依法不符合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该案应认定为离婚纠纷。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