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外躲藏十余年后,终被公安民警抓获。5月6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蓼南乡桥南村与前来征税乡干部发生冲突,后蓼南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后,传唤被告人张某及其妻子胡某到蓼南乡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在民警将胡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突然手持菜刀冲上去将民警罗某头部砍伤,后趁机带妻子逃离现场。经鉴定罗某的伤情等级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