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法院网讯 为了进一步调动九江全市法院干警调研工作积极性,巩固全市法院系统去年调研工作取得的辉煌成果,推动调研工作更高层次的发展,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并重的原则,经院党组决定,出台《关于给调研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暂行规定》。
《规定》共有七条。第一条是制定本规定的目的。第二条规定记功对象,即中院及全市各基层法院有突出调研成果的干警个人。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的三等功不在中院组织的综合考评之内,不占综合考评指标。第四条规定记个人三等功的条件:(1)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奖的;(2)在省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得二等奖以上的;(3)在省院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中获得一等奖的;(4)省院组织的重点招标课题通过并获优秀的;(5)连续两年在省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的;(6)在全国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理论文章一篇以上的;(7)在《江西法院案例选》上登载案例两篇的。第五条规定了,记功人员同时获得物质奖励。第六条规定了对你立功人员的记功的程序和手续。最后规定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九江中院研究室。
《关于给调研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市法院在对调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干警奖励规范化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也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调研工作进入新台阶提供了制度激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