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了宽严相济的理念
1、宽的体现.(1),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是第一次减少死刑罪名。(2)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75岁以上老年人,除非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否则不适用死刑。这既是我国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应对我国正进入老年社会的一个前瞻性的立法探索。况且,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75岁以上的老年人很少因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3)对某些犯罪自然人的缓刑作出了应当缓刑的规定。
2、严的体现(1)对某些犯罪的刑期上限作出了提高的调整。比如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的最高刑期;对某些暴力犯罪的缓刑做了限制,防止缓刑的滥用;对某些罪名的实际执行期限也做出了提高的规定。(2)对食品安全类的犯罪作出了调整,加重了处罚。对酒驾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加以完善,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针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更加关注民生
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将现行刑法第141条第1款、第143条修改、144条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罪名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酒后驾驶等问题,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十二、三十七、四十一条之规定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犯罪等问题,都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变得比较突出、棘手、刑法修正案(八)就是正对社会的突出现象,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作出了调整,毫无疑问是顺应民心,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
(三)体现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此次修改的罪名,大部分是在社会上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问题。而现代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在传播社会信息、进行舆论监督方面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立法者正是根据社会舆论的方向对条文作出了调整,以顺应民心。比如“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我爸是李刚”体现出了治理酒后驾车的迫切性,重庆打黑事件催生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刑法条文的调整。某些贪官外逃外逃事件导致了修正案第二十一条的调整。如此众多的修改都是摄于网络监督的强大力量。同时,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的关系还不止如此,大有挖掘研究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