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意见》中明确规定,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或和解,行政争议案件也可参照《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并且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案件,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都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改变了以往只注重民商事案件调解的现状。《意见》中除规定了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期限以及调解书的制作等内容外,还进一步细化了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效力后的司法确认原则和司法确认程序,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在对涉及民生等民事案件调解、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案件调解、执行和解时,应着重注意的事项和应把握的原则。
《意见》中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制定能够反映调解工作量和社会效果的量化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与多部门、多组织相互配合的长效调解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