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既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进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经验,调整工作理念和格局,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推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
一、国家赔偿工作十五年来的主要成绩和经验
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精心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97725件,审结89123件,结案率91.20%。其中,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67354件,审结59611件,赔偿金额17.17亿元;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30371件,审结29512件,支付赔偿金额39220.7万元。
十五年来,国家赔偿法官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都依法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其中近三分之二的高级法院独立设置赔偿办,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审判队伍。
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办案程序,建立了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赔偿案件立案标准、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等一系列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注重用科学性、规范化的制度指导案件处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近百件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答复意见,地方各级法院也陆续制定了听证程序、绩效考评、错案追究等制度规范,对立案审查、审限管理、权利告知、司法救助等管理措施予以完善。
十五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既坚持依法办事,又注重能动司法,加强沟通协调,竭力寻求各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致力于改善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许多法院都在尝试联合立法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财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等协商建立国家赔偿工作联动机制,力争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并通过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共同创造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平台。
通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大国家赔偿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国建立和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进步意义日益显现;国家赔偿工作所秉持的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的理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发展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赔偿所产生的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促进“官”民关系和谐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回顾十五年来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发展和成绩,主要有以下经验: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工作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是搞好国家赔偿工作的思想基础;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是搞好国家赔偿工作的政治保证;健全机构、提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是搞好国家赔偿工作的组织保障;强化审判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办案方式,多做协调工作是提高国家赔偿工作效率的基本方式;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制度,规范国家赔偿司法行为,是统一国家赔偿工作尺度、实现公平赔偿和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强化监督指导是提高国家赔偿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有效办法。
二、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一定范围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畅通了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渠道;完善了国家赔偿的机构建制,增加了人员配置;改进了归责原则,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增设了举证质证环节,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强化了经费保障。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要在全面把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上狠下功夫。各级法院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高度,把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找准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国家赔偿工作中,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又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又要合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既要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又要维护公权力机关的威信,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既要追求实体决定的公正性,又要保证赔偿程序的正当性;既要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又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第二,要在健全机构、配强审判力量上狠下功夫。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再次强调赔偿委员会由审判员组成而不由委员组成,意在强调赔偿委员会是一个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取消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上限旨在要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履行职能和承担任务的需要配齐配强审判人员;赔偿程序向诉讼程序的接近意味着赔偿委员会要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要根据修改决定扩大赔偿范围、畅通请求赔偿渠道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案件大幅增加的现实,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要根据国家赔偿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等多项审判业务并需进行违法、过错以及损害确认等复杂事项的审理等实际情况,在配备审判力量时应该充分考虑专业的覆盖面,逐步将审判人员配齐配强;鉴于各级法院均可能成为潜在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各级法院均应成立相对固定的理赔小组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要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狠下功夫。“体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时,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赔偿请求权依法得到实现放到重要位置。严禁违法增加收案条件;严禁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敷衍了事;严禁对请求赔偿的案件久拖不结;严禁对应由本院解决的问题上推下卸;严禁对依法应予赔偿的请求人拒绝赔偿。对于立案庭在立案时因为立案条件或标准不清楚而委托赔偿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对于案件是否受理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先予受理然后进行研究甄别;对于案件事实有疑问或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当通过调查取证和质证予以澄清;对于需要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尽快实施或指导当事人进行其他救济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不予赔偿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对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应当由立案庭立案后及时送理赔小组审查处理,不能因为惧怕责任追究或损害法院形象而拒绝立案;在受理自赔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以杜绝任意拖延赔偿期限,也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请求提供凭据。
第四,要在研究新情况、应对新问题上狠下功夫。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定依据,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经验有限,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对有些问题尚未作明确规定,随着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必然会出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力量,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在受理和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所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修改决定适时做出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相关的典型案例,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以便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素材,为以后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第五,要在谋求国家赔偿社会效果最大化上狠下功夫。要通过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工作,把国家公权力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把国家主动救济民权、实现当事人赔偿请求权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要坚持能动司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协调沟通等各种手段,使当事各方最大可能地接受决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那些损害事实难于查明、致害责任难于分清的案件,要善于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对于社会影响度大、政治敏感度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妥善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错误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也要像对待赔偿请求人的申诉一样,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做出处理;对于当事人矛盾尖锐、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及时制作处理预案,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有关各方的支持,以尽快消除不稳定因素;对于在处理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促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依法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的,应当负责任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对之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于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应当在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之后,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分析,认真总结教训。
三、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制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谋划好未来几年国家赔偿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要转变观念,在工作思路上开创新境界。结合当前的形势和国家赔偿工作的目标,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要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的能动司法转变,突出国家赔偿工作的适应性;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弘扬国家赔偿工作的人民性;从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的联动司法转变,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主动性;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公开运作、开放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提高国家赔偿工作的透明性;从因地制宜、探索前进向标准规格统一、行为适法的规范司法转变,强化国家赔偿工作的协调性;从机械执法、单纯追求形式合法性向力求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相统一的公正司法转变,确保国家赔偿工作的权威性;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重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体现国家赔偿工作的人文性。
二要强化管理,在工作质效上达到新水准。首先,要规范案件的受理和立案。要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不同类型明确各自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要明确违法立案或违法拒绝立案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其次,要规范案件的审理。要通过流程管理设定规定动作;要规范审理案件的时限或周期,防止久拖不决和不均衡结案;要规范案件的调解,明确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对于无需协调、不宜协调的案件,要果断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不得久调不决。再次,要规范赔偿决定的执行。一般应先通过沟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无法沟通或沟通不成的制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仍无法执行的向有权机关请求监督、质询。最后,要规范国家赔偿工作的评价体系。要不断增强评价指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通过案件评查工作及时主动发现案件瑕疵以提高赔偿工作的质量;要建立国家赔偿工作的质效通报制度和个人质效档案制度,将其作为有关评比活动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三要完善制度,在工作机制上实现新突破。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机制,理顺赔偿委员会与立案、执行、审监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上的相互关系;要完善组织机构协调运转机制,理顺法院内设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要完善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制,有效运用调查取证、质证等手段查清案件事实;要完善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制,确保申请人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及时实现;要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要探索建立赔偿申请人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赔偿请求人依法依规给予救助。
四要联动互动,在司法环境上形成新格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国家赔偿工作的问题,克服国家赔偿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建立与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察部门、人大内司委以及政府的法制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关联部门之间的联动互动机制,形成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合力;要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互动联动机制,通过推进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顺畅地得到解决;要进一步通过法律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赔偿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合法、有序维权。
五要提高素质,在队伍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要着力锤炼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国家赔偿工作人员具有忠诚党的事业、忠于宪法法律、坚持群众路线的政治品质;要着力养成队伍的廉洁素质,使国家赔偿工作人员具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拒腐抗诱的高尚情操;要着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使国家赔偿工作人员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深厚理论功底、拥有做群众工作以及沟通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