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不当得利案,判决由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陈某归还原告南京玉泉陶瓷有限公司154771.89元。
2010年7月15日中午,原告南京玉泉陶瓷有限公司在办理网银汇款时,将应当支付给江西省星子县某供销部的154771.89元错汇入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在星子县农行开户的帐户上,发生差错的原因是原告的母公司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曾与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有业务往来,银行网银系统自动保存了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的户名与帐户,由于江西省星子县某供销部与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同属星子县,出纳在汇款时不慎发生操作失误。后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某将被告星子县某原料厂帐户上的钱取出。因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的出纳在办理网银汇款时发生操作错误,将154771.89元误汇入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的帐户上,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某又将该款取出,被告江西省星子县某原料厂、陈某属不当得利,应将此款返还给原告。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