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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乱真换香烟 盗窃财物法不容
作者:廖 菲  发布时间:2010-11-17 11:04:5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0月2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假烟换真烟的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伙同王某在星子县云龙超市、李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春城名烟名酒商行,由王某在外望风,被告人齐某进入店内以买烟的名义让店主拿烟,又以香烟外包装有问题等借口要求换烟,随即趁店主不备,以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掉包真烟的方法,盗得硬芙蓉王香烟六条和软芙蓉王香烟一条。2010年7月11日,王某某和被告人齐某某在现代商务宾馆旁郭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采取相同的方法从该店盗得硬芙蓉王香烟两条。被告人齐某离开后不久,店主发现香烟被掉包就骑车追赶将其抓获,随后报警并将其扭送至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回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