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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财盗掘古墓 触刑法身陷囹圄
作者: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0-10-25 10:03:15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0月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盗掘古墓藏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2006年冬,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晚上盗掘了两座明朝嘉靖年间的夫妻合墓。将盗得的青花瓷瓶和香炉等文物销赃,共得款两千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宋某认罪伏法,表示服从判决。目前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