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10月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余某来到“乐德基”快餐店上的三楼徐某租住屋的房门口,见房门是开的,于是溜进房间,将徐某放在桌子上的电脑包盗走,电脑包里有DELL(戴尔)牌PP42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电源线、U盘等电脑配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因形迹可疑遭公安民警盘问,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余某表示服从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