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对许多人来说,是一场不得不经历的痛苦的磨难,好不容易有了终审结果,万里长征才走完一半路程。进入执行这一半“路程”,也许比前一半路程还要艰难,还要经历更多的磨难。执行难,申请人叹息,执行法官叹息,我们的社会叹息:它消耗了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了过多的社会资源,也使人们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有一句名言: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一个案子,拖了三年五载得不到执行,申请人熬白了头发,盼花了眼,虽然最终权利得到实现了,他所付出的一切又有谁来补偿?
在诸多的执行方法中,去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是执行工作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如果查询到了资金就可冻结或扣划,这一方法有利于及时高效地执结案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一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文件】,其内容是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查询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需查询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笔者是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普通干警,每天战斗在执行的第一线,深知执行的不易,而那份联合通知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执行工作及时高效的开展,给本来就繁杂的执行工作又添加了一项重任。姑且先不讨论其方法切实可行性,但这一通知的实施应该会大大降低执结率应该是必然的。笔者认为要提高执结率要求本溯源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立足全局,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在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的今天,在我们的身边还有着许多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百姓。这就要求我们法律人要走出审判区,走出办公室,走向大街小巷,走向媒体,把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传达给他们。
二是立足本职,坚决抵制行政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法院远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非但如此,行政机关通过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扰与限制,使我国的法院沦为相当边缘化的境地。法学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司法改革实践表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是最为广泛和深刻的,其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戕害也是最大的。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斩断行政干预司法的黑手。
三是立足实践,讲究执法艺术强化执行力度。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就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力义务关系自愿达成某种协议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执行和解确实有效地提高了执结率,但也不排除有些法院采取“和稀泥”的方法应付当事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就要求执法者把执法的严肃性.灵活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起来,执行案件必须按法律程序办事,秉公执行,还有讲究执法艺术.执行方法,以求得最佳执行效果。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严谨.细致.深入.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事,做的严而有序,不出纰漏,严而有势,敢于碰硬,严而有谋,讲究效果。
综上所述,执行工作成效如何,执行难是否得到解决,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案件的执行上。如果大量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结,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实现,执行工作就得不到社会的肯定,就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因此,要采取更有效措施,以切实解决一批执行疑难案件、“骨头”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突破口,结合深化执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等内容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明显的缓解。才能把执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