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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作者:李金红  发布时间:2010-09-02 10:41:05 打印 字号: | |
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何聪拐卖儿童案;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三起典型案例。目前,罪犯吕锦城和何聪均已被执行死刑。

  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今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孙军工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增强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二是制定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编纂并发布典型指导案例,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三是创新业务培训模式,进一步强化共识,形成惩治拐卖犯罪整体合力。四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

  发布会上,孙军工谈到了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下一步工作部署,一是要加大惩治犯罪力度,强化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继续坚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二是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注重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第1页 共1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