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我们九江中院在思想上坚持能动司法,在工作中注重制度建设,在方法上讲究刚柔并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主要做到了以下七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司法人民性,着力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将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作为辨证的统一体,做到了逢会必讲,逢会必学,反复强调。我们认为,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严格执法是为了更好的为民服务,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严格执法离开了为民服务就成了无源之水,丧失根基;为民服务离开了严格执法就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权利失去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为民服务则是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根本宗旨,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的关系,也是当前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及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课题。执法的关键在于严格,就司法权而言,就是要平等对待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力求做到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实现同案同判。为民服务重在热情、周到。热情代表了对人民的态度,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法院干警要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做好工作,不能冷若冰霜人为制造距离,更不能对当事人的感受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周到就是要求注重细节,在各个环节上采取便民措施,让人民的诉求得到有效表达。
第二,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努力彰显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实现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相统一的价值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就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在我们法院工作中,公平正义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案件质量,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都必须建立在高质量的案件基础上。高质量的案件需要高质量的审判管理,为此,我院重点从审判流程的分解与管理、案件质量的监督与考评、重点信访案件的督办与包案三方面来加强审判管理。我们运用局域网络由立案庭实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严格遵守各审判部门的分工,防止审判法官在立案阶段的提前介入,保证裁判的中立性。全程跟踪审判过程,促进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切实提高审判的公开性和时效性。同时,专门成立审判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所有审执结案件及时进行评查,每月发布一次评查报告,每季组织一次讲评,对评查不合格的案卷,限期退回整改,对差错严重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分析,实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审判中的重点信访案件,由审管办跟踪督办,既将督办纳入了有序的轨道,也增加了督办的针对性。重点申诉信访案件,院领导实行包案制度,安排骨干力量,彻底化解矛盾。
第三,更加注重能动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水平。裁判的过程是既能法官查清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力争说服法官的过程。一方面,当事人诉讼能力的高低对裁判的过程有很大的影响,当事人不同的文化背景、知识结构、经济能力,造成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另一方面,转型社会里,人们对新旧规则的接受与抛弃程度不同,使得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差别很大。法院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落实为民服务,就必须注重能动司法,主动、积极地去消弭这些差别,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与公正。法律难免有漏洞,法律会滞后,也会超前,内部经常会有矛盾。转型时期的立法本就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法律的缺陷表现得更为频繁。裁判时,遇到法律的缺陷,若一味固守司法被动的地位,断章取义或机械地作出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肯定都不能实现。能动司法可以帮助法官去填补法律与社会的裂痕,在个案中寻找具体的规则,确保法律的规则之治与个案的具体公正相统一。裁判中的能动司法,我们着重做好四件事,一是强调民事案件调解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尽量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强调注重了解案件的社会背景,避免就案办案,脱离当事人的感受办案;三是强调注重弥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实情的差距,避免机械办案,脱离社会认同办案;四是强调释明权的科学使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规制自由裁量权,全面统一裁判尺度。自由裁量权是裁判权的基本特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反过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都是损害。为了规制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我们一是推行审委会委员集体旁听制度,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划定裁量权的尺度;二是各审判部门实行裁判文书登记制度,由部门负责人最后把关,统一各部门自己的裁判尺度;三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利用片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协调各基层法院之间的裁判尺度;四是对突出问题加强调研,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我们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问题就专门制订了指导意见;五是规范庭审活动,切实保证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让自由裁量权更多地受诉权的制约。
第五,更加注重实现当事人权益,大力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工作必须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既要有力,也要有序。近几年我们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统一调配人员,抽调骨干力量进行集中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重点案件执结率均达100%。我市执行工作名列全省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考评“双第一”,并被评为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先进单位。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方协同、社会联动、综合治理,能动而不单干。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案件,采取媒体曝光、悬赏举报、冻结银行账户、限制置产经营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要完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制度,实行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的彻底分离,推行当事人协调或随机摇号确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措施,坚决防止执行不公。
第六,更加注重机制创新,积极化解各种矛盾。构建司法协理网络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进民众的司法参与度,搭建起信息沟通平台,有利于提升司法的亲和力,让公众贴近司法,信任司法,有利于广大法官深入群众,重视乡土知识的运用。司法协理网络机制就是法院在各村、居委会、大型企业、工业园区聘请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就成了法官办案的眼睛、耳朵和帮手,延伸了法官的触角。目前九江两级法院共聘请了1787名司法协理员,协助调解、送达、执行、息诉等工作。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对接,能够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功效。充分利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纠纷的调解,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明显提高,2009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达59%,辖区庐山区人民法院去年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更加注重改善工作作风,主动拓宽为民渠道。坚持把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回村,为解决这些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院及时制订了关于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八条意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鼓励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两级法院领导积极“走出去”,主动深入厂矿企业、金融机构和广大农村地区走访,加强了法律宣传,提供了法律服务,指导解决了一些农民工回乡后因土地承包所引发纠纷。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去年我院共为困难群众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用122.34万元,依法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总之,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的关系说到底就是怎样在规则之治中实现以人为本。据此我们开展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兄弟法院相比,与最高法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的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