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今年增长迅速,至七月止较去年同期增加了50%。其中关系到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的案件占到32件之多,除一件因涉案标的1千万元以上由市中院审理外,星子法院受理该公司相关案件中标的额也高达1267.32万元,立案庭仍不断在新增与该企业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并且还有众多债权人处观望态度,还未诉至法院,此案在星子县影响巨大。
一、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批量案件的成因。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落户在星子县金鹿工业园区入口处醒目位置。生产场地宽敞,在成立之初吸引了大量从国营床单厂的下岗职工在那里谋生,成为星子县一家被人看好的私营企业。但由于经营业主经营不力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难以运转。该公司的业主陈某及其在国税局工作的弟弟从各种可以酬集资金的途径借贷,他们在银行借贷数额不够维持经营所需时,一般都是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取得他人借款,借的钱开始用于厂内建设及资金周转,到后来只能拆东墙补西墙的支付高利息。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疯狂出具大量高额借据,该公司终于债台高筑,无以维计,企业大门紧关,陈某兄弟下落不明。一直相信该企业实力的债权人始知自己的借贷危机,半年时间里,仅诉来法院案件的标的就达二千余万元。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出路,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不难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立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贷利息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企业资金链一旦断裂,就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面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还款,当债务人再无力周转时便外出躲债,多数债权人为了能加入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中,纷纷选择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当事人法律知识缺失。如立案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一部分当事人不懂得有限公司财产与债务人个人财产的区分,有的出具借据只是陈某个人,原告却想当然认为借款用途应该是公司经营,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诉来法院仅把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有的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借据,而当事人认为是陈某个人向他借的款,错误的撇开公司把陈某兄弟列为被告。造成很多案件诉请得不到支持,只得撤诉后重新立案,确定适格被告。
2、出借人证据不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绝大部分借款只形成简单的借据,在借据上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而没有正式和规范的借款合同,如蔡某诉该公司建设过程中所欠工程款的案件,所依据的只是一个简单的结算单据。(2)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3)在借贷的担保上,出借人一般都不够重视,或者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相当一部分出借人对民间借贷的担保、抵押重视不够,审理中经常出现没有任何担保、抵押手续的现象。有的虽然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出现纠纷时致使法院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即使是房屋抵押也仅在借据上注明,非银行出借人无人进行抵押登记,出现借据上大量重复抵押陈某其私宅及厂房、机器设备的现象,以致在出现债务危机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部分银行诉讼案件中在发放贷款时虽进行了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但未能尽到职责进行核实其真假,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
3、缺席审判,造成浪费司法资源,案件事实无法彻底查清。被告陈某兄弟已举家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星子县宇翔巾被有限公司也早已关门歇业。大量案件只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文书。仅两期公告期就将近半年之久,造成出借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法院执行难等实际困难。另外案情方面,众多案件中上百万元的借据无利息约定,非亲非故的民事主体,会无息借给陈某百万资金,实在令人难以信服。另外,从借据上看往往是还款期届满,在债务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在还款期同一时段又出据新的借据。可以看出很多原告存在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在债务人不到庭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造成无法查清可能存在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金额及债务人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时将利息作为本金出据借据的利滚利现象。
4、该类案件的隐性违法现象。此类案件债务人被很多人质疑过有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嫌疑。而在系列案中一些以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为生的中间借贷人也是在以合法借贷形式隐藏非法集资行为,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一张张数万元,甚至百万元的借据载明的出借人只有一人,但实质上背后有许多实际出借人支持这些巨额资金。另外这些中间借贷人存在以合法形式隐藏高利放贷的现象。他们在收不回欠款的时候,要求债务人将利息作为本金重新出据新的借条,造成利息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贷款利率,使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台高筑。
三、在案件审理上的对策。
1、案件审理中要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是否是高利贷、有无将利息纳入本金后而开具借条、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严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的情形。
2、增强联动效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得到政法委支持,做好企业破产清算,保护得到法律确认的债权。对有证据证明有非法借贷现象的,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意识。针对部分资本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要以审判带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加强审判指导理性投资,提倡健康生活观,从而减少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