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初某日晚,乙在滨湖路散步,甲从路边冲出,持刀将乙逼在角落实施抢劫,突然一个流浪汉(精神病人)丙冲过来,用砖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奋力反击时刺伤了丙,乙趁机逃脱。问甲此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分歧】
观点一:甲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精神病人丙对甲造成的侵害的事现实的,如果不反击会身受重伤甚至死亡。
观点二: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现行的“结果无价值理论”精神病人丙的攻击行为并非不法侵害。既然不是不法侵害,并且客观上对社会及他人有利,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从结果无价值论的含义分析。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来源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并非对法益形成了侵害,而是有利于他人的安全,在结果上没有刑事违法性。那么他就不应该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即其行为构不成犯罪。
2.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取向分析。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也是采取的结果无价值论。即要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要看其行为结果是否对法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威胁。中国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符合结果无价值论的本质。本案中,精神病人丙的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反而保护了乙的法益。既然丙的行为没有被否定,进而构不成犯罪,也就是说其行为不是非法侵害,那么甲的行为就是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3.从偶然防卫可以是正当防卫的阻却事由分析。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保护了公众的安全,保护了更大的法益,所以偶然防卫在刑法中应该得到积极地评价,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阻却事由。本案中,精神病人丙对甲的侵害在客观上保护了乙的安全,纯属偶然,形成了偶然防卫,在此过程中甲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被阻却,是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