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第二款的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以清晰的看到其立法意图,为了避免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徇私枉法,该条囊括了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部门法。在司法活动中,如果某个案件只是涉及到一个部门法,较好定性,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是同一审判组织,如果审判人员徇私枉法,该如何定性,值得探讨一下。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是先刑后民,那么在定性时不妨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开处理。
情形一、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仅仅在审理刑事部分的时候,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可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情形二、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如果仅仅在审理附带的民事部分中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
情形三、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在刑事部分既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又在附带的民事部分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损害了两种法益,应该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情形四、众所周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是以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如果审判人员在刑事部分审理的过程中,为了达到民事部分的非法目的而徇私枉法,那么可以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处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