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2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09年5月14日至2009年7月5日,先后在星子县城用自制的开锁工具,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12324元。案发后逃至江西省新建县,2010年3月25日在某网吧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