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1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柳某、张某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和柳某觉得名烟名酒很值钱,就合谋偷烟酒换钱。二被告人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湖口县城和星子县城采取溜门撬锁的伎俩,疯狂入室盗窃烟酒店18起,涉案烟酒价值16968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柳某、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