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26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裁定先予执行,并及时将先予执行款送到了申请人宋某的丈夫手里,使因车祸受伤却又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的宋某得到了及时救治。
今年23岁的宋某于2010年7月8日骑电动自行车沿环山公路从思麦博公司下班回家,当车行至温泉镇东山村彭家湾路段时,不慎与停在路边换胎的司机刘某的货车发生碰撞,宋某当时就昏迷过去被人送到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急救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却花光了家中积蓄,无力再支付医疗费用。而司机刘某仅支付了4400元后就对宋某不闻不问,于是宋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法院受理后,经过认真调查,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及时从保险公司先予执行了1万元的医疗费。当宋某的丈夫从法官手中接到钱时,激动地说:“这真是救命钱呀,太谢谢法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