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26日,星子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在该院司法技术科和村干部的全力配合下,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被告李凯除在诉前给付的赔偿款外,再补偿原告李超正医疗费用等多项赔偿款6000元,该款由其父亲李东印当庭一次性给付,原李超正当庭退还私下扣押的摩托车,双方以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赔偿争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超正与被告李凯、李东印系星子县沙湖山乡长湖村同村庄村民。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李凯为在校学生,虽已成年但无经济收入。2010年2月18日晚上8时,被告李凯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两人),从星子县沙湖山乡长湖村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沙湖山乡长湖村莲花墩路段时,将同方向前方靠右侧路边行走的原告李超正撞倒,造成双方受伤以及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永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1日出院,共计住院12天。住院期间,被告方共给付6000元,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3月16日,经星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凯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3月25日,经星子升扬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超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损伤治疗误工时间为四个月,护理误工时间为二个月。因双方就赔偿事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737.7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因对星子升扬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服,书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0年6月22日,经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方李超正又不服,并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
考虑到当事人的诉累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办案法官于7月26日约见双方,并邀请司法技术科的法官和长湖村的村干部一边进行联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技术科的法官详细解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告知鉴定的风险,引导双方理性慎重考虑重新鉴定。村干部从人情乡情事理等方面劝解双方采取冷静平和心态进行协商解决,办案法官则从法律规定入手,解析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庭兑现,为案结事了画上了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