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7月7日上午,星子法院温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商投资建房案件,被告某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徐某购房款10万元。
被告系海外华侨开办的公司,在星子县温泉开发区从事温泉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告徐某是南昌人,2008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44727元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在2009年4月30日前交房,然而届时却不具备交房条件,被告难以交房。直到2009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交房通知书》,被告通知原告可以办理交房手续。不料,2009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购买房屋合同,并要求退回购房款344727元。
在法庭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互谅互让,被告自愿退回原告全部购房款,原告也理解被告有一定困难,同意被告分三期付清。被告也为了表示诚实信用,当庭付给原告10万元,本案也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