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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出台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涉灾审判
作者:姚晨奕 欧阳军  发布时间:2010-07-02 09:38:30 打印 字号: | |
  江西法院网讯 为使全省法院做好涉洪涝灾害的审判工作,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全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切实维护灾区人民群众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具体指导意见。

  江西高院这份《关于依法做好抗洪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安全稳定保障灾后重建的若干意见》,分为4个方面12项,其中包括要求各级法院对受灾群众的司法诉求建立“四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的诉讼“绿色通道”;对灾区当事人因洪涝灾害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举证逾期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审理因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引发的案件。

  《若干意见》要求依法适用法律,对在抗洪抢险、灾后重建期间,危害灾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破坏灾区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和在抗洪救灾、灾后重建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从重从快惩处。

  《若干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和优先提供司法救助;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律暂缓实施,并加大对灾区企业、人民群众申请对灾区外当事人的执行力度,支持其生产、生活自救;同时要求灾区法院要为灾区企业、人民群众与外省(市、区)法院发生的执行行为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帮助。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