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完善院长庭长办案制度——
发挥优秀法官作用 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发布时间:2010-05-24 16:03:07 打印 字号: | |
  改革背景

  作为法官,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还承担一些行政管理事务。受此影响,院长庭长办理案件较少,有的甚至基本不办案,只是在办公室里审核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撰写文书。一般说来,院长庭长都是从优秀的审判法官中选拔出来的,他们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起到对青年法官“传帮带”的作用。院长庭长脱离审判岗位,而把主要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一方面难以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且违反审判工作规律,违反诉讼活动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鼓励和要求院长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从而取代院长庭长以行政化的方式发挥作用,成为提高审判质量和遵循司法规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推进情况

  ●启动

  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扩大了合议庭职权,减少了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从而使一些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重新回到了审判席。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和机制的不健全,审判工作的行政化依然比较严重,院长庭长难以摆脱行政事务的纷扰,也习惯了用一些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审判问题。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规范院长庭长办案制度作为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和改进。在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新的形势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院的改革积累了一定经验。

  ●规范

  在一些地方开展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院长、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

  ●措施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第二,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应当有所规定。

  第四,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五,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基本成效

  通过上述措施,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其他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也有所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副院长也曾作为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庭长作为审判长的情况也在逐年增加,优秀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