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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相关罪名中“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作者: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0-05-14 08:19:03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不少不法分子,制造、运输或者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牟利。不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案件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的认定出入较大,而此类案件一般都是按照“违法所得数额”或者“ 非法经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为此很有必要对这几个概念予以讨论厘清。

  假设案例:甲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从别人手中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条假烟。甲以每条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乙500条,乙付了300条的钱,其余的写了欠条。随后甲即被抓获,在其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假烟500条。

  问题一:甲在本案中的销售金额是多少?

  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所以,在本案中,甲的销售销售金额应该为200000元,虽然乙只付了300条的钱,但剩余的200条的钱为“应得的”违法收入,因为已顺利售出了500条。

  问题二:在本案中,甲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多少?

  根据1995年7月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所以,在本案中,甲的违法所得额应为200000元减去购进时的成本50000元,即150000元。可能有人认为其违法成本应该忽略不计,这是不科学的。因为该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获利”二字。“违法成本”的概念早已存在,相信是不存在异议的。

  问题三:在本案中,甲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多少?

  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已经销售的那部分假烟所得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没有异议。至于尚未销售的假烟,有人认为还没有销售就被查获,没有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问题?目前,此类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经营数额如何认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是正常的。为此我们不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所以本案中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该是已销售的200000元,再加上未销售储存在家里的500条假烟正常的货值,假定为每条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为450元,500条就是225000元,所以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该为425000元。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