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2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被告人肖某因私人恩怨,想出一口气,伙同杨某、张某等四人(均已被判刑),冲到位于星子县城庐阳大道李某经营的世通皇朝娱乐会所乱砸一通。离开时又把门口的一辆汽车砸毁,经估价,被砸毁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86348元。案发后肖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同时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