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2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贪图便宜,先后在家中收购、出售他人盗窃的电瓶车13辆,涉案金额经鉴定为28906元。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首,并将涉案电瓶车悉数追回,交予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牟利收购并销售赃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把赃车追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