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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频偷通信站 数额特大领重刑
作者: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0-05-11 08:27:4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4月29日上午,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和宋某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和宋某在星子境内的移动、联通通信基站频繁盗窃基站内的蓄电池,前后共作案8次,二人盗窃的涉案蓄电池价值十多万元。在造成移动和联通公司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两公司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和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其中一次作案未遂,且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本案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