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4月6日上午,星子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恋爱不成,女方因怀孕流产要求男方赔偿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2009年5月间,1978年出生的李某(女)与1985年出生的殷某(男)相识。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12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将此情况告之殷某,殷某从此避而不见,到后来不接听李某电话。李某考虑到未来的婚姻生活渺茫而做流产手术,诉来法院要求殷某赔偿人流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并提出胎儿亲子鉴定申请。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李某与殷某同意结束恋爱关系,殷某负担李某人流费用,并支付李某补偿款5000元整,并于第二日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