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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统一规范要求
  发布时间:2010-03-29 15:40:09 打印 字号: | |
  • 附图1:门头标识统一样式
  • 附图2:悬挂式灯箱
  • 附图3:指路灯箱
  • 附图4:窗口标识
  • 附图5:窗口标识效果
  • 附图6:宣传牌样式1
  • 附图7:宣传牌样式2
  • 门头标识效果1
  • 门头标识效果2
  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六统一”规范要求

  一、统一窗口名称。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统一定名为“立案信访接待厅”。

  二、统一外观标识。统一门头标牌(见附例1)。统一路标,一是立案信访接待厅旁设悬挂式灯箱(附例2);二是在路口显著位置设指路灯箱(附例3)。统一窗口标志(见附例4、附例5、附图6、附图7)。以上立案信访窗口外观标识均统一采用象牙白底色,红字,具体大小各级法院可根据立案信访接待厅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功能设置。省法院窗口功能设置为六项,即诉讼引导、查询咨询、信访接待、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判后答疑。中、基层法院设置八项功能,即增加材料收转、司法救助功能,各窗口应相对独立设置。

  四、统一装备配置。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总体上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敝明亮、安全整洁、设施齐备,根据功能设置的要求设定窗口区域。立案信访接待厅内应配置电子显示屏、查询触摸屏;提供诉讼指南、来访须知等诉讼引导资料;设置饮水器具,笔、纸等服务设施;配备安检门(安检仪)、监控摄像设施、报警、防火、防爆设备等安全设备。

  五、统一文明用语。制定文明和谐服务的行为、语言等规范,规定文明用语和服务禁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六、统一工作制度。建立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判后答疑制度。(参见上述《若干意见》)。

  附:统一标识图例(图1-图7);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