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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回眸
  发布时间:2010-03-29 15:37:51 打印 字号: | |
  改革背景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事人对审委会制度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反映强烈,对审委会制度运行的不规范问题也十分关注。

  推进情况

  ●启动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一五改革到二五改革都对审判委员会改革提出了要求。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要求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逐步改为审理制,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专职委员、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表决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8年中央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了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落实并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责和管理工作等三项改革任务。

  ●进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课题组成立后,对各地法院落实2007年《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过一年的调研论证,多次召开高级法院研究室及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和改革方案论证会,广泛听取了法院系统以及各协办单位的意见。2010年1月11日在修改完善2007年《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规范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发挥不同级别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功能;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处理结果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等,可以提交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合议庭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三是通过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列席、评议和表决程序等,科学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四是通过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加大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工作力度。

  基本成效

  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规范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功能,有利于实现司法标准统一;三是推动了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完善;四是强化了审委会的审理功能,使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规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