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2月4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万某、陈某、阳某、李某在星子县城、白鹿镇、温泉镇、蓼花镇、蓼南镇、蛟塘镇、华林镇、九江县马回岭、岷山乡等地的移动、电信基站,利用无人看管的条件,撬门入室,盗窃电池连接线、铜排和接地线,其中万某参与盗窃案十八次,涉案金额28090元,陈某参与盗窃十三次,涉案金额20665元,阳某参与盗窃十三次,涉案金额20465元,李某参与盗窃七次,涉案金额1083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四被告多次盗窃,且未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