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8年3月8日我赊给朋友廖某货物65640元,经催还未果,遂于5月5日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胡斌65640元及利息126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10月我急需钱用,但廖某不愿归还,所以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请问,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怎样计算利息?
胡斌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现在你可以要求廖某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