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收养小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饶健平  发布时间:2010-01-04 22:16:46 打印 字号: | |
  问:

  我今年40岁,妻子39岁,因无生育能力,想抱养一个小孩,请问我要具备什么条件?

                                                     遂川 李某

  答: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同时,收养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被收养人必须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三)项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宋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