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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防治
作者:宋会谱  发布时间:2009-12-28 22:13:57 打印 字号: | |
  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⑴,近年来,其呈不断上升趋势,已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家庭的因素,也有学校和社会的因素,还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⑵,且各个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形势下表现不同。本文拟在当前社会迁徙发生比较普遍和频繁这一形势下,从家庭因素方面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社会迁徙对家庭的影响

  社会迁徙是指社会成员在不同地域之间的流动,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迁徙历来比较频繁,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社会迁徙的发生必然会对家庭这一传统的社会构成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当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改变了家庭成员的构成

  社会迁徙首先对家庭的结构构成了冲击,这也是最明显的影响。首先,使家庭成员的数量开始减少,因为社会迁徙的成本比较高,需要耗费巨大的智力、体力,因此更多的主体是负担较轻、精力充沛的青年,很多时候他们也只能谋求自身在新地点的立足,而无法完成他们上辈人员的迁徙,这就使传统的几世同堂发生了分解,分解成分处不同地方的几个家庭,相应的家庭成员的数量也就化整为零,由大家庭变成几个小家庭。其次,使家庭成员的来源发生变化,家庭成员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血亲,一个是姻亲,社会迁徙使得年轻人婚姻对象的选择不再局限于本乡,跨地域成员之间的婚姻增多,姻亲的来源也就从本乡土扩展到各地。最后,使“家庭核心”发生了变化。家庭核心也即家庭中的主导,社会迁徙使得家庭核心向两个方向分化,一方面使大量年轻的父母因为无法将原有的家庭同时迁徙到新地域,成为家庭的核心。另一方面又使许多本应该颐养天年的祖父母因为父母的缺失被迫承担起家庭核心的任务。

  2、改变了家庭的环境

  社会迁徙对家庭成员构成的影响是对家庭内部的影响,而对家庭环境的影响是对家庭外部的影响。这体现在截然相反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形成了许多“家庭孤舟”,因为迁徙成员与当地文化——具体就体现在风俗、习惯、社会关系等各个细节——的隔阂,而许多迁徙成员更多的是与非当地成员组成家庭⑶,这就使得迁徙成员组成的新家庭不能很好的融入当地文化和社区,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区之间的交流受阻,迁徙成员组成的家庭成了与邻居、社区都缺乏适当联系的“孤舟”。另一方面形成了许多“家庭社区”,这更多的是表现在有成员迁徙出去的所谓“留守家庭”身上。大批家庭成员的迁出,“大家庭”向“小家庭”的转化,使得习惯于大家庭环境的“留守家庭”成员变得不适应,而与迁徙成员组成的家庭不同的是,“留守家庭”因为已经在当地生活了很长时间,彼此之间非常熟悉,于是都不大适应“小家庭”而又相互之间熟悉的“留守家庭”就会更频繁的往来,甚至都会打破原来家庭之间的适当距离,使家庭变成了许多家庭聚会、交流的“小社区”。

  二、上述影响在影响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

  一般而言,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个是“不良的家庭环境”⑷,包括“破裂家庭”、“不道德家庭”和“暴力家庭”⑸;一个是不良的家庭教育,包括娇惯溺爱、简单粗暴、两种方式交叉存在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和“家庭不良行为的影响”⑹。社会迁徙对家庭的影响也同时影响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人为”的破裂家庭和家庭结构缺损。如上所述,社会迁徙使得“大家庭”破裂为“小家庭”,本身就是一种家庭破裂,再加上有很多社会迁徙是已组建家庭中部分家庭成员的迁徙,就使得健全的家庭具有了离异、伤残等不健全家庭的特征,甚至更甚于不健全家庭,因为不健全家庭还有探望权等法律保障,而迁徙成本的高昂,使得见面都成为昂贵的机会,“致使青少年心理失衡”的因素同样存在,“家庭对青少年的全面教育”⑺也同样无法谈起,更何况,这种“人为”的家庭结构缺损很多时候会造成真正的家庭结构缺损。

  2、加剧了家庭教育的不当。社会迁徙造成的两类“家庭核心”中,迁徙成员组成的家庭因为父母工作、社会的压力巨大,无暇在子女教育上花费更大的心思,加上父母双方多来源于不同的地域,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在教育的方式上又会出现不一致,会抵消教育的成效。而“留守家庭”中祖父母一辈往往因为自身经过的苦难和“隔代亲”的正常心理,更容易溺爱孩子,教育的内容也因为祖父母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而更传统,无法更多的体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就使得家庭教育中不当方式的比例被扩大,滋生“青少年不良心理素质”⑻,进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被加大。

  3、扩大了“家庭”不良行为的范围。在此,之所以将家庭加上引号,是因为社会迁徙造成的“家庭孤舟”和“家庭社区”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不同,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家庭”了。由迁徙人员组成的“家庭孤舟”一方面会使得孩子的正常社会交往不充分,社会化程度不够,容易受不良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使这种家庭的父母同样会因为社会交往的不充分而产生不好的生活习惯,并容易把这种不好的习惯影响到孩子身上。而“留守家庭”形成的“家庭社区”不仅分散了家长教育孩子的精力,还使得直接影响孩子的主体范围突破了家庭的界限,扩展到“社区”范围,而“孩子是自家的好”这种心理又使得非家庭主体更多的是“逗”孩子,而不会考虑孩子的正常成长,这些都使得家庭“不良”行为被扩大,使“天真无邪的孩子心灵上受到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⑼

  三、减少社会迁徙对家庭的不当影响,防治青少年犯罪。

  社会迁徙作为一种社会现实,无视和忽略都不是科学的态度,我们只能基于这种社会现实,谋求减少其对家庭——尤其是家庭易致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因素的影响,进而达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在宪法上确定“迁徙自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减少社会迁徙对家庭结构的非正常破坏。目前“迁徙自由”虽然被一些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的宪法条文中阐释出来⑽,但宪法中并未明确赋予我国公民这项自由,实践中,户籍制度依然是社会迁徙的巨大障碍,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分野上,这些都使得社会迁徙的成本被制度成倍的扩大,整个家庭的迁移变得不可能。只有打破这种现状,降低社会迁徙的人为成本,使得更多的家庭能够实现完整的迁徙,才能减少家庭结构的破裂,进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2、促进社区的正常交流,消除“家庭孤舟”和“家庭社区”。这里的社区是借用城市文化的概念,不仅限于城市社区社会,还包括农村中的村、镇小社会。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社会迁徙导致的两种非正常家庭是青少年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发展社区文化,让迁徙人员组成的家庭走出来,与邻居和周围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让“留守家庭”的社会交流转移到家庭外,保留家庭的适当空间,才能逐渐消除这两种家庭,进而大大减少青少年行为失当甚至违法、犯罪的几率。

  3、加强经济的统筹安排,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大市场,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从根本上减少迁徙的发生。虽然人口的迁徙和流动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但过多的迁徙无疑会产生上述负面影响,而迁徙的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只要这种不均衡减少了,中国传统的固守乡土的文化就会产生作用,人们会更多的选择留在原住地,社会迁徙少了,上述不良影响自然会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土壤也就少了。

  家庭作为存在上千年的社会单元有其自身的复杂性,青少年犯罪的防治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仅从上述几个方面作一简要论述,希望能成为引玉之砖,为青少年犯罪的防治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注释:

⑴、黄教珍、张停云著:《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与教育对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⑵、杨婷著:《论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页。

⑶、这一点有诸多因素造成,在此不再详述。

⑷、宾雪花、刘卫华著:《试论家庭与青少年犯罪预防》,载《石河子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第47页                        ⑸、宾雪花、刘卫华著前揭文章,第47到48页。

⑹、王娟著:《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载《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8期,第99页。

⑺、王娟著前揭文章,第98页。

⑻、康钊著:《青少年犯罪主体心理畸变的家庭诱因及其防治》,载《政法学刊》第24卷第3期,第33页。

⑼、宾雪花、刘卫华著:《试论家庭与青少年犯罪预防》,载《石河子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第48页。

⑽、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汪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