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是指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其招收学生的范围一般是13-18岁的未成年人。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入工读学校就读。
工读学校创设于1955年,我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在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开办。在当时起到良好的、积极的预防和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使青少年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到1966年,全国拥有工读学校220余所。但此后由于观念和教育制度的转变,工读学校处于经费、人员的困境中,截至2006年,还有大约60余所(见《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38期)。且处于生源越来越少,面临停学的境地。笔者所在地全市辖区2007年底总人口为526.98万人,各级各类学校 2931所(不含成人中小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在校学生91.26万人。但尚无一所工读学校。
青少年犯罪成因很多,但缺少一定的管教环境,在12岁-20岁这个危险年龄阶段缺少引导和制约,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外出打工较多,加之社会变革时期,道德感和责任感的弱化,使留守家庭、单亲家庭急剧增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管制能力减少,而社会对这部分青少年的管理功能并未得到加强,因而很大一部分青少年无心读书,成为不良少年而被学校劝退,使之流浪街头,寻衅滋事。
如:张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张某某等人犯罪时都是17、8岁的青少年,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仅仅因为被害人摩托车擦了其裤脚一下,便用尖刀木棒等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再如陈少宣等四人抢劫案:2006年6月29日至7月4日,陈少宣、陈某某(未成年人)伙同周某、吴某和惠某某、秦某某,分别在高县柳湖公园山上印晖亭、珙县巡场镇商业街,高县文江镇胜利村牛石坎遂道处,采用殴打、捂嘴等暴力胁迫方法劫得卢科金、赵灵敏和何均熬、郑泽容夫妇现金70余元,手机两部,事后调查发现,陈某某孤身一人,惠某某、秦某某的家庭有缺陷,缺乏管教,而陈少宣是成年人,以前因为盗窃被判刑,系累犯。
如果有工读学校,有个半工半读并强制寄宿的环境,就不容易发生严某这种纯粹无事生非的案件,陈某某等人也会因为有人约束而不被引诱犯罪,从而挽救一批这样的“不良少年”。
由于工读学校的“工读”二字,往往使人们联想到犯罪分子,对工读学生产生鄙视的看法,也使得学生不愿意进去和家长不愿送子女去读书,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将这类学生送入工读学校,加之工读学校的运行成本远远高于普通学校,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因此,要办好工读学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建议在每一个地级市设立一所工读学校,归属司法局管理,教育局协助,学制为从初一到高三,教师除具有一般教育资格外,还应当具有法律知识。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和技术师傅,免费就读至高中毕业,学会一定的技能。由于工读学校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限制就读学生必要的人身自由,其进入程序应当单独立法,建议规定由学校或基层组织申请,法院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调查和裁决。
在青少年的危险年龄阶段,实行半工半读寄宿制学习,可以有效的和社会相对隔离,既实现对学生、对社会所必要的“双重保护”,又让学生安全度过一段重要的年龄段,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能够有所作为,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