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起诉讼标的额近亿元的房地产纠纷案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这是江西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加大以和谐方式结案的力度,促进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个重大典型案例。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为应对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涉诉信访处理难度逐步增大的形势,积极探索创新,走出了一条以和谐结案为案件处理首选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案件了结、矛盾化解的新路子。
近年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以和谐方式结案。以和谐方式结案的具体内涵包括:对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行政案件尽量采用协调方式结案,对执行案件尽量采取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近年来,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提出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江西法院通过主题教育、实务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法官和谐司法、和谐结案的意识。
江西各级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摸索总结了许多有助于和谐结案的措施和经验。一些法院在立案时就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使一批案件在未进入诉讼程序前就调解结案;许多法院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领导逐级接力主持调解(协调、和解)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全过程开展调解(协调、和解)的模式;全省法院法官通过审判实践,探索出“背靠背”、“借助外力”等调解工作方法。一些法院还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尝试有助于案件调解(协调、和解)的新机制,上饶法院建立了司法协理工作机制,抚州法院建立了“三调联动”机制,赣州法院建立了便民诉讼网络机制,这些机制的一个共同、显著的特点,就是充分借助和发挥相关组织和社会力量熟悉风土民情、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优势,不仅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最大限度地调解(协调、和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而且促使一大批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江西高院及时将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通过省委政法委向全省推广。
目前,和谐结案理念已经在全省各级法院中深入人心,调解(协调、和解)成为案件处理的首选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4年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行政案件的撤诉率、执行案件的和解率均逐年上升,万年县青云人民法庭、丰城市荣塘人民法庭甚至曾经实现了全年民事案件全部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