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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
全省三级各设立救助资金 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资金救助
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姚晨奕  发布时间:2009-11-19 19:24:09 打印 字号: | |
  江西法院网讯 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又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就可能获得国家给予的适当经济资助。记者今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8机关于11月3日联合向全省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该《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一是救急解困原则,救助具有补充性、抚慰性和应急性,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二是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即依法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后,同一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一般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救助。对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对接受过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也不再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三是在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监督到位的前提下,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要便捷,以利于刑事被害人困难的及时解决。

  这份《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救助对象。当前救助的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另外规定,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救助的具体标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形的,报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审批。确定具体救助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三是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四是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此《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救助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启动,以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为主,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为辅。其中强调,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有关机关一旦发现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由原办案机关依法向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对于暂时未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通过社会救助途经解决其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农村五保范围;对于参加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其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于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宋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