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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负全责
作者:范婷  发布时间:2009-11-18 15:32: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个体工商户陶某是星子农行的储户,在该行办有储蓄存折一本及与该存折捆绑办理的银联卡一张。陶某一直使用该存折及银联卡进行现金支取业务。截止2009年上半年,陶某存款有十余万元。6月9日上午,陶某去该行取钱,被告知账户上余额不足百元。陶某大吃一惊,向该行调取监控录像发现:6月5日上午,一名男子持陶某“身份证”及“银联卡”来到该行,声称银联卡消磁无法使用,要求该行为其办理换卡业务。在该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完毕换卡业务后,该男子用换到的银联卡在该行从陶某的账户上支取现金4万元,后又从农行其他两个营业点分别取现4万元、2万元。在取完10万元现款后,该男子不知去向。6月10日,陶某向星子县公安局报案,此案尚未侦破。陶某多次与星子农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分歧】

  就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陶某自己保管个人信息不严,致使个人身份及密码泄露,被他人利用,冒领存款,其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银行未发现取款人使用伪造银联卡换取真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陶某与银行责任比例为2:8。

  第二种意见:银行未能举证陶某泄露个人身份信息机密码,不能证明陶某对于存款被人冒领存在过错,因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原告陶金水与被告星子农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星子农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即原告陶金水存款安全的义务。2009年6月5日上午在被告处办理换卡及取款业务显然不是原告本人,所用的银联卡亦显然不是原告所持的真卡。被告作为发卡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然而被告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未对取款人身份进行核查,致使第三人用伪造的银联卡换取有效的银联卡从原告账户上支取现金10万元。对此,被告负有明显过错。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泄露密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证实原告存在过错。对于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宋澄